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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雁江区门户网站 2022-11-12 来源:资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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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今年8月,我市印发了《资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进一步健全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正向激励机制。有助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全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办法》全文如下:

资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正向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全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举报行为的奖励。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助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对本市辖区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市、各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举报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和途径等。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者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或者公布的;

(四)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匿名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三)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四)涉嫌犯罪的非法集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是指第一个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或追查涉案资产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同一举报人在市、县(区)举报奖励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由案件受理地给予奖励;

(三)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区域举报,且分别对该区域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给予奖励;

(四)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五)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最先受理举报地、部门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涉案金额较小,经审查不涉嫌犯罪,但需要行政处置的举报线索为四级线索,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部分有价值的线索、信息,经查证涉案金额不足5000万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举报线索为三级线索,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部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犯罪发挥较大作用的举报线索为二级线索,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四)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犯罪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举报线索为一级线索,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第九条市级举报奖励资金由市金融工作局列入部门预算,各县(区)举报奖励资金由各县(区)金融主管部门列入部门预算。资金使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条市级举报奖励实施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根据被举报对象登记地或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向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移送举报线索,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受理举报的市、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会同公安等部门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奖励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各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时,若发现涉及跨区域的,应及时将举报线索逐级上报。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根据上报线索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作出奖励决定,按标准予以发放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奖励权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原则上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及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代为领取,举报人无法领奖且无法委托他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相关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告知、奖励申请、奖励决定、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内容。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违者将被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着鼓励举报的原则,各县(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并报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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