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我局组织起草了《雁江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发44754344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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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雁江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资阳市雁江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7日
雁江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促进乡村生态振兴,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雁江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包括已建和今后建成使用的微动力和无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四条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屠宰、养殖、酿酒、泡菜、豆制品等行业和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馆产生的废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的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雁江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和区乡村振兴局负责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工作。
第七条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雁江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区乡村振兴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改厕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厕所设施管护机制。加强农村厕所与生活污水治理的衔接,有效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资源化利用率。
区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用“纳管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受纳污水厂(站)以及管网等配套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污水处理厂(站)正常运行,提高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率及处理率。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并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保障机制。
其他部门依据其职能职责做好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指导督促村委会、农户按职责开展日常运维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指导、落实、协调、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村委会应在乡镇指导下,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设施、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引导农户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及时清掏化粪池和隔油池等,自觉管理户内污水管网和环境卫生。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九条建立农户+镇+部门+运维公司运维体系
(一)农户:负责本户化粪池及前端生活污水管道及维护管理;
(二)镇:负责人工湿地及设计处理能力100吨/天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管理;
(三)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统筹和管理;
(四)运维公司:负责设计处理能力100吨/天及以上有动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后续有新建或改造完成后符合移交运维的站点统一纳入管理范围。
第十条运维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订运维手册、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运维管理队伍,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一条运维单位应建立设施运维管理台账制定,做好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巡查检查和设备更换等工作,更新工作台帐和管理平台。管理台账应包括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内容。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运维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100吨/日的设施,每半年监测一次,全年两次,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运维单位应定期对设计处理规模100吨/日(含)~500吨/日的动力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每半年监测一次,全年两次,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出水水质应达到《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2626-2019)或其他相关标准中相关指标限值要求,鼓励在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第十三条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鼓励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将停运原因、停运时间、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雁江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雁江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整改。
第十六条运维单位应在设施所在地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投入,将运维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养护、管网维修维护、电费、水质监测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多元保障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原则,通过自来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探索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村(居)民约定付费等机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应会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区财政将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雁江生态环境局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至少开展一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雁江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并组织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对乡镇的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同时,对运维单位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考核细则,应从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管理成效、水质监测、台账资料、资金保障、社会评价等方面,量化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雁江生态环境局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水质不达标、违规处置污泥等情形的,应依法对运维单位进行查处,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雁江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资雁府办法〔2023〕46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