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来信:
来信标题 | 咨询探亲假 |
来信内容 | 我是雁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阿坝州人,来雁江工作五年多,没有休过探亲假。家中只有我和母亲两人,母亲常年外出务工,前几年常去新疆等地,这么远都没有休成探亲假。咨询了有关人员,理由是要以户口上的地址为准,母亲户口在阿坝州,又在川内,能够在公休假团聚,因此不能休探亲假。个人觉得有点不人性化,为什么要以户口所在地为准呢?。这一两年,母亲因年纪增长和身体因素,没有去新疆那么远的地方务工了,在相对较近的重庆和川内(资阳市外)找的工作,按前面之理由,自然更不能耍探亲假。去年我结婚,丈夫是广东户口,在上海工作,为了扯结婚证两个人跑去广东或阿坝都很不方便,路途太远,加上双方因工作原因,休假的时间也不那么合适,拖了段时间一直没有扯成。最后我只有将户口因购房迁入雁江,我们才办理了结婚证。我丈夫单方跑一趟总比两边跑好,虽然我很不想迁户口,但是也没其他办法了。今年春节,我与母亲和丈夫一家人团聚了几天,节后又要分开了,感觉时间太短。因此,我想咨询下,雁江关于探亲假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能不能休探亲假?能休多少天?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怎么算的?哪些费用在报销范围?谢谢! |
来信人 | 肖.. |
来信日期 | 2018-03-07 |
处理情况:
处理部门 | 雁江区委办公室 |
处理时间 | 2018-04-03 |
处理结果 |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书记信箱》上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四川省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川府函〔1981〕121号)和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的通知(川劳人险〔1983〕49号)文件精神,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有一方有探亲待遇,夫妇已经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不允许“双探”。职工在固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我区严格按照国家、省出台的探亲假政策执行,未出台地方政策,且探亲假的审批权在用人单位,你可以将你的具体情况告知单位,单位视情况批准是否享受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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