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的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强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实施细则》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由四川省、市(州)自然资源部门终验合格并颁发《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验收合格证书》(以下简称《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且通过自然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信息系统备案确认,并纳入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库的指标。
第三条 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坚持“市场主导、规范运作、公开公平、阳光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由出让方、受让方共同协作完成。本办法所指出让方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州)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受人民政府委托的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受让方是指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及其委托的自然资源部门。
第五条 资阳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资阳农交所),负责建立统一的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出让方、受让方相关信息同步在四川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和资阳农交所官网进行公示。
第六条 资阳市市本级、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市辖区范围内雁江区、安岳县、乐至县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七条 指标交易根据受让方的需求可申请整体交易或分割交易。分割交易需出让方在《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使用记录上注明已经使用的年度批次、新增耕地二级地类面积、质量等级,并加盖指标使用单位的公章。通过交易取得的指标不得再次转让。
第八条 受让方根据年度建设占用耕地二级地类等别购买相同等别的新增耕地二级地类。
第九条 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由出让方、受让方向资阳农交所提出申请。
(一)出让方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申请书,内容包括出让数量、耕地类别(水田、水浇地、旱地)、耕地质量等别;
2.四川省、市(州)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新增耕地验收证书》(复印件加盖出让方公章);
3.《土地整理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复印件加盖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公章);
4.本级人民政府向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关于xx土地整理项目占补平衡指标流转的函》(附:拟流转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统计表);
5.所在市(州)自然资源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转让批复(附:拟流转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统计表);
6.由自然资源部门主办的,需出具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委托书。
7.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资料须全部具备。
(二)受让方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申请书,内容包括购买数量、耕地类别(水田、水浇地、旱地)、耕地质量等别。
2.受让方本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购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资金承诺函。
3.由自然资源部门主办的,需出具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委托书。
4.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须全部具备。
第十条 资阳农交所负责组织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第十一条 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指标以公开挂牌方式确定受让方。出让方与受让方共同认可交易价格后,当场签订《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十二条 出让方、受让方根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挂牌成交确认书》签订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意向性协议,并按以下方式进行指标划转授权。
1.成交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属于跨市(州)交易的,由出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实施细则》规定,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后,由交易双方根据指标流转意向性协议签订正式合同,由受让方负责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指标划转授权。
2.成交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属于资阳市行政区范围内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之间交易的,由交易双方根据指标流转意向性协议签订正式合同,由受让方负责报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进行指标划转授权。
第十三条 指标交易正式合同须载明交易双方的银行账号、开户行、付款方式等。
第十四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或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交易的指标授权后,受让方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第十五条 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监管力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