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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回龙建材厂(普通合伙)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江区门户网站 2023-11-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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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雁)环罚字〔2023〕8号

资阳市回龙建材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90684332XG

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回龙乡牛家村10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廖静

资阳市雁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1日对资阳市回龙建材厂(普通合伙)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厂在线监测设备2023年2月13日-2月18日标记为启炉但无数据上传;2月20日-2月24日标记为“重污染天气停炉”,但与该厂在线监测数据、生产运维记录不符;2月21日-2月23日流速、温度、压力、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为0,无手工监测记录,存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自动监控数据、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雁)环罚告字〔2023〕7号)告知你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5日内你厂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鉴于你厂两年内受过一次环境行政处罚,事后积极配合调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38000元(大写:叁万捌仟元整)。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阳和平路支行

户名:资阳市财政局

账号:2307488309026419565-002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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