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经审查,资阳市娇子大道北四巷道路建设项目符合资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资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加快项目顺利实施,经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该项目划定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具体征收补偿事宜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房屋征收目的
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公共事业建设的需要,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二、建设项目名称
资阳市娇子大道北四巷道路建设项目。
三、征收范围
位于资阳大道国土小区新世纪小区3号楼的房屋(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图”为准)。
四、征收主体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
资阳市雁江区房屋征收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
资阳市雁江区三贤祠街道办事处。
七、补偿安置方案
《娇子大道北四巷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签约期限
自本项目通知启动签约之日起3日内。
十、搬迁期限
征收实施单位发出搬家通知10日内。
被征收人应服从城市规划,积极主动与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联系,在本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逾期未签订协议的,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向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娇子大道北四巷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日
附件
娇子大道北四巷道路建设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资阳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完善资阳中心城区路网,确保娇子大道北四巷道路建设项目稳步推进、顺利实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前期调查摸底及《娇子大道北四巷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制定娇子大道北四巷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娇子大道北四巷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关于调整资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通知》(资府发〔2020〕13号)
(五)《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雁江区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资雁府发〔2021〕10号)
三、征收主体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雁江区房屋征收局
五、实施单位
雁江区三贤祠街道办事处
六、签约时限
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期限为3天(具体签约时间以书面通知为准)。
七、补偿方式及安置房源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涉及的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不能实行同类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或等价值其他类型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安置后有剩余房屋的,剩余房屋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二)安置房源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源位于幸福小区,幸福小区为期房。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基本原则
(一)房屋合法性、用途、面积认定及补偿原则
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用途及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或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对合法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征收时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用评估作价补偿,不予安置;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认定原则
被征收人是指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产权人,即产权户。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以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一户产权认定。
九、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被征收房屋水电气视讯等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等。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评估价值结算价差。
(2)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实行其他用途房屋置换安置的,安置房屋评估价值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价值后的超面积部分,按以下办法结算,但超选面积住宅不得超套,营业用房不得超间。
住宅超出20㎡以内(含20㎡)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的70%优惠购买;超出20㎡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购买。
营业用房超出10㎡以内(含10㎡)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的70%优惠购买;超出10㎡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购买。
(3)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后有剩余建筑面积的,剩余面积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二)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合法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按已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
(三)附属物补偿
附属物补偿项目和标准参照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雁江区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资雁府发〔2021〕10号)文件规定执行。补偿范围限于被征收房屋院区占地以内房屋以外部分。
(四)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乘以7.5元/m2·月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评估方式确定。
2.发放办法
(1)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安置小区是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安置小区修建有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征收非住宅,在过渡期限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2个月以内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实际过渡期从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通知安置房屋接房次月止。
(五)搬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办公、仓储等用房12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计发两次;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偿计发一次。
空调移机按300元/台给予搬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两次,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
太阳能热水器按1000元/台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偿。
十、政策性奖励标准
(一)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250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订协议或逾期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协议或搬家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每产权户100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三)返迁奖
安置房实施返迁时,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结账接房的,给予每产权户30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限结账接房的不予奖励。
(四)货币补偿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完成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订协议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征收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价值(含土地)分段累进计算给予奖励,500万以下(含500万元)的按15%计;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12%计;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8%计;3000万元以上的按4%计。
十一、政策性补助标准
物业服务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0.5元/㎡·月的物业服务补助,以通知被征收人接房之时起计,补助期2年,一次性交予街道办事处(镇)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0.5元/㎡·月的物业服务补助,一次性补助2年。
十二、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违法建筑的处理。对过去已形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砖混60元/㎡、砖木50元/㎡,彩钢 40元/㎡、其它20元/㎡。
(二)征收租赁房屋,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交旧有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旧有房屋水、电、气、视、讯的报停及所欠费用的清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四)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主体负责接收。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否则将折价赔偿;擅自拆除房屋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负责。
(五)被征收人从事生产经营单独安装的水、电、气专用设施(含配套附属物),按征收时的安装收费标准或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六)安置房交房标准与权证办理按《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通知》(资府发〔2020〕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规范房屋征收行为、强化征收执法
(一)现场公示信息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现场公布征收法规政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补助、补贴、奖励)标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样本等,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征收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二)严格征收纪律
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补偿标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征收执法,坚持依法征收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法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雁江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后,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按照本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雁江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安置房交房标准
2022年10月21日
附件
安置房交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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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 |
地面 |
墙面 |
顶棚 |
窗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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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厅 |
混凝土楼地面 |
水泥砂浆面 |
纸筋灰找平 |
塑钢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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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厅 |
混凝土楼地面 |
水泥砂浆面 |
纸筋灰找平 |
塑钢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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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 |
混凝土楼地面 |
水泥砂浆面 |
纸筋灰找平 |
塑钢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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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 |
内层有防水处理,面层有水泥保护层 |
水泥砂浆面,防水高度做0.3米 |
钢筋混凝土楼面板 |
塑钢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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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 |
内层有防水处理,面层有水泥保护层 |
水泥砂浆面,防水高度做1.8米 |
钢筋混凝土楼面板 |
塑钢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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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门 |
普通防火防盗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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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户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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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 |
1.住宅安装独立水表,厨房、卫生间上下水留接口;营业用房给排水到位。 2.住宅安装独立电表,每套设有电源总开关,预埋电线管,电线由住户自理;营业用房、车库供电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