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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资阳市雁江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资阳市雁江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雁江区门户网站 2023-06-16 来源:区国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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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工作,我局代区政府起草了《资阳市雁江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资阳市雁江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3年7月16日前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反馈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联系电话:17882210596

电子邮箱:2907114125@qq.com

通讯地址:四川省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雁江区国

资源分局(雁江区皇龙路109号)307办公室

邮政编码:641300

附件:1. 资阳市雁江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资阳市雁江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雁江区国土资源分局

2023年6月16日

附件1

资阳市雁江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夯实集体土地权能,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结合雁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阳市雁江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中,依法取得且为工业、商业等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或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 (入股) 等有偿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依规竞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章入市主体

第六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出让方)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实施主体;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实施主体;属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小组作为入市实施主体,也可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

第三章入市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以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法取得且为工业、商业等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规划为工业、商业等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八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且经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完成确权登记,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和补偿处理方案已经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章入市方式

第九条经批准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须在资阳市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资阳农交所)公开交易,严禁场外私下交易。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弹性年期出让土地。

租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最多不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资、赠与或者抵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原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

第十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二)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

(三)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经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参照国有土地转让、抵押管理,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

第五章确权登记

第十三条参照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办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登记以土地所有权人自愿申请登记为前提。

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承租方)持不动产登记有关资料,到雁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使用权登记。

第六章地价管理

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是指城镇规划区外,现状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业、工业等各类用途分别评估的、某一时点的、法定最高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集体建设用基准地价按照《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资阳市雁江区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通知》(资雁府办发〔2021〕51号)执行。

第十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入市主体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拟入市宗地进行地价评估。

第十六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其成交地价原则上不得低于所在区域相同级别、相同用途土地的基准地价的70%。

第七章土地交易

第十七条出让土地一级市场交易。集体经济组织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对拟入市宗地的批复方案,委托资阳农交所依法按程序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转让、抵押等土地二级市场交易。

(一)转让。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前提下,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参照城市房地产转让有关程序办理。

(二)抵押。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前提下,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参照国有土地上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办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八章地面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采用出让、出租等一级市场方式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地面资产处置的,可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与地面资产所有权人协商处置。

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处置地面资产的,应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形成处置决议。决议应在村务公开栏、村民小组公示不少于7日。

第九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成本。

第二十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成本包括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其他费用等,由入市主体进行核算,经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土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方案按村民自治原则确定,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政府和公众监督。

镇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由镇人民政府制定分配方案,原则上不进行现金分配,增值收益主要用于辖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等支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金扣除投资返还等必要成本后的土地增值净收益,归农民集体所有,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其中提取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资金、公益金等原则上不得低于50%,特殊情况分配,可由土地收益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议定;剩余土地收益由土地收益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第二次分配。

第二十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要建立专账,专门用于入市收益的核算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接受镇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的监督。

第十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配合做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并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入市监督;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入市地块的规划、方案审查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查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项目立项等相关事项。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修建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雁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入市宗地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查,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项目建设“三同时”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增值收益调节金。

区农业农村局(农经局)负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指导发展集体经济。

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审查引入产业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清单、准入条件等。

区纪委监委加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执纪监督和问责,严防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私下交易,保障试点规范、公开、透明运行。

镇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作用,确保入市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出让方(出租方)交付土地后,受让方(承租方)应按照出让合同(出租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开工建设。受让方(承租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造成闲置的,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为实施城镇规划需要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服从。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违反本办法规定交易的,涉及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目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按其政策执行。

附件2

资阳市雁江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当调节、合理统筹土地增值收益,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结合雁江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雁江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期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环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下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中,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第二章 征收主体

第六条调节金由区国土分局负责按照相关政策、标准进行征收;区财政局负责将已缴入非税收入专户的调节金缴入雁江区财政局金库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 征收范围、缴纳主体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入,以及入市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入时,应缴纳调节金。

第八条调节金原则上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第四章 征收标准

第九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

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第十条 以出售、交换、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再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二)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

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其评估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款;

(三)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四)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五)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第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调节金按增值收益的20%收取。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出售、交换、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再转让使用权的,调节金按再转让收入土地增值收益的20%收取。

第五章征收与管理

第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须通过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成交土地宗地、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所应公开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区国土分局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按标准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宗地、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第十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按合同支付土地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由雁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调节金缴纳凭证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第十六条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

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等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

第十七条 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按出让成交价款的3%缴纳契税;以出售、交换、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取得方按转让收入的3%缴纳契税。

第十八条收取的调节金,统一上缴雁江区财政局金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保护,原则上优先安排用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所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保护,并按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建设和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金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雁江区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从严查处,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补交调节金。

第二十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目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按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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