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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阳市三贤路及雷音大桥—滨江路互通立交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2023〕1号
雁江区门户网站 2023-08-22 来源:区房屋征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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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经审查,资阳市三贤路及雷音大桥—滨江路互通立交建设项目符合资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研究,决定对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征字决2023第1号)予以公告。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公共事业建设的需要,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二、建设项目名称

资阳市三贤路及雷音大桥—滨江路互通立交建设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涉及资阳市雁江区宝莲街道办事处雷音社区1、2组范围内的房屋(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图”为准)。

四、征收主体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部门

资阳市雁江区房屋征收局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资阳市雁江区宝莲街道办事处

七、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资阳市三贤路及雷音大桥建设项目—滨江路互通立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签约期限

本项目启动签约以通知为准。

十、搬迁期限

搬迁期限以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被征收人应服从城市规划,积极主动与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联系,在本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逾期未签订协议的,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征字决〔2023〕第1号)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向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8-26922686

特此公告。

附件:《资阳市三贤路及雷音大桥建设项目—滨江路互通立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2日

附件

资阳市三贤路及雷音大桥建设项目

—滨江路互通立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资阳社会经济发展,确保资阳市三贤路及雷音大桥—滨江路互通立交建设项目稳步推进、顺利实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前期调查摸底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依据,经研究制定三贤路及雷音大桥建设项目—滨江路互通立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三贤路及雷音大桥建设项目—滨江路互通立交房屋征收范围内涉及资阳市雁江区宝莲办事处雷音社区1、2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关于调整资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通知》(资府发〔2020〕13号)

(五)《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雁江区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资雁府发〔2021〕10号)

三、征收主体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资阳市雁江区房屋征收局

五、实施单位

资阳市雁江区宝莲街道办事处

六、签约时限

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期限为10天(具体签约时间以书面通知为准)。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基本原则

(一)房屋合法性、用途、面积认定及补偿原则

1.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用途及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或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2.对集体土地已征用但房屋未征收的,按以下办法认定:

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无规划建设手续的,宅基地由国土部门按“一户一宅”规定确认后,在已建成房屋内,按房屋占地不超出土地证证载面积,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计算,认定为合法建筑;房屋层数不足两层的,据实计算。

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无规划建设手续的,按上述办法认定后,合法建筑达不到人均30平方米的,在已建成房屋面积内可按不超过人均30平方米认定为合法建筑。

纳入被征收房屋家庭人口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户籍在项目实施所在地村社(社区)且享受集体组织经济分配并为被征收人直系亲属。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计入被征收人家庭人口:

户籍不在项目实施所在地但系被征收人配偶的;

户籍不在项目实施所在地但现在外上学或服役(义务兵)的被征收人子女。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计入被征收人家庭人口:

已享受宅基地、福利分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户籍在被征收人户籍内,但不是被征收人直系亲属的;

房屋征收部门发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后迁入的。

3.对凡于1998年12月20日前修建,无法确定设计用途或设计用途明确,但因就业等特殊原因改变用途,并作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旧有合法房屋,在1998年12月20日前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且征收时正在营业的应当按实际用途认定。

对1998年12月20日以后修建的房屋,其用途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用途进行认定。

4.对合法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征收时建筑工程直接费用评估作价补偿,不予安置;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认定原则

被征收人是指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产权人,即产权户。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以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一户产权认定。

八、补偿方式和安置房源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同类用途调换安置。

征收住宅和营业用房,按规划要求不能就地就近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

(二)安置房源

产权调换安置房源位于半山风情二、三期。

九、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被征收房屋水、电、视、讯等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等。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评估价值结算价差。

(2)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屋可适当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但超选面积住宅不得超套,营业用房不得超间。超面积部分按以下办法结算:

住宅超出20㎡以内(含20㎡)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的70%优惠购买;超出20㎡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购买。

营业用房超出10㎡以内(含10㎡)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的70%优惠购买;超出10㎡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购买。

(3)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后有剩余建筑面积的,剩余面积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3.住房困难户的补偿安置

对认定不足人均30㎡的,在实施房屋征收时按人均30㎡予以保障安置;补足人均30㎡的部分应按住宅合法面积给予补偿安置且应由被征收人按建设成本400元/㎡支付价差款,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和房屋装饰装修补偿。

(二)装饰装修补偿

该项目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以评估价现值为基准,按合法房屋面积进行补偿。如有异议的,则按已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实际装修面积部分进行单独评估,确定补偿价值。

(三)附属物补偿

附属物补偿项目和标准按《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雁江区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资雁府发〔2021〕10号)文件规定执行。补偿范围限于被征收房屋院区占地以内房屋以外部分。

(四)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征收时被征收合法房屋所在区域市场评估单价确定。

2.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征收时被征收合法房屋所在区域分类市场评估单价确定。

3.发放办法

(1)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安置小区是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安置小区修建有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发放;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12个月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

征收非住宅,在过渡期限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2个月以内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实际过渡期从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通知安置房屋接房次月止。

(五)搬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按产权户给予1500元的搬迁补偿;征收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营业用房15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计发两次;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偿计发一次。

空调移机按300元/台给予搬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两次,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

太阳能热水器按1000元/台一次性给予补偿。

天然气按3489元/户(证)一次性给予补偿。

十、合法房屋政策性奖励

(一)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250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订协议或逾期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协议或搬家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每产权户100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三)返迁奖

安置房实施返迁时,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结账接房的,给予每产权户30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限结账接房的不予奖励。

(四)货币补偿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完成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订协议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1.征收住宅,按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购房奖励。

2.征收营业用房,按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购房奖励。

十一、合法房屋政策性补助

(一)住宅公摊面积补助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调换安置到高层建筑的,给予公摊面积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被征收住宅合法面积分段累进计算:50㎡(含50㎡)以内的按15%计;50㎡以上至90㎡(含90㎡)以内的按12%计;90㎡以上至120㎡(含120㎡)以内的按9%计;120㎡以上至180㎡(含180㎡)以内的按6%计;180㎡以上的按4%计。补助的公摊面积计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安置,但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偿和装饰装修补偿。

(二)住改非经营补助

被征收人在征收调查登记时,利用合法住宅底层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按其工商、税务登记情况,结合实际经营年限、实际经营面积给予20元/㎡·年的经营补助。经营补助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0年。

(三)物业服务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0.5元/㎡·月的物业服务补助,以通知被征收人接房之时起计,补助期2年,一次性交予街道办事处(镇)代管。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0.5元/㎡·月的物业服务补助,一次性补助2年。

十二、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违法建筑的处理

对过去已形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砖混60元/㎡、砖木50元/㎡,彩钢40元/㎡、其它20元/㎡。

(二)征收租赁房屋,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交旧有房屋。被征收人与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被征收房屋旧有房屋水、电、气、视、讯的报停及所欠费用的清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四)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主体负责接收。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否则将折价赔偿;擅自拆除房屋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负责。

(五)被征收人从事生产经营单独安装的水、电、气专用设施(含配套附属物),按征收时的安装收费标准或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六)安置房交房标准与权证办理按《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通知》(资府发〔2020〕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规范房屋征收行为、强化征收执法

(一)现场公示信息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现场公布征收法规政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补助、补贴、奖励)标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样本等,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征收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二)严格征收纪律

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补偿标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征收执法,坚持依法征收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法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雁江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后,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按照本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雁江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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