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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资阳市雁江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征求意见稿)》《“雁江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雁江杰出人才卡”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雁江区门户网站 2023-08-29 来源:区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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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人才工作决策部署,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积极引进、集聚和培育雁江产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全力推动雁江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部代区委、区政府起草了《资阳市雁江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征求意见稿)》《“雁江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雁江杰出人才卡”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28日,公众可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反馈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电子邮箱:978123727@qq.com

联系电话:028—26229070

通讯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雁江区正兴街209号)综合1号楼1269办公室。

邮政编码:641300

附件:1.雁江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征求意见稿)

             2.“雁江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

             3.“雁江杰出人才卡”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组织部

2023年8月29日

附件1

资阳市雁江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人才工作决策部署,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积极引进、集聚和培育雁江产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全力推动雁江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雁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用为本、高效便捷、服务发展、突出贡献”的引育原则,重点围绕食品饮料、装备制造、医药大健康、能源开发、教育医疗、现代农业等产业,以及适应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和新动能、新产业的培育等重大战略领域的需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和急需紧缺人才。

第二章 引才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六类:

(一)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相同层次的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二)B类人才(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获得者(排名前三);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组部组织开展的国家人才工程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中国100强企业高级职务相当层次的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

(三)C类人才(省级高层次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排名前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四川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获得者(排名前3);四川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四川省委组织部开展的人才计划入选者;担任过中国500强除前100强以外的企业高级职务相当层次的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省级高层次人才。

(四)D类人才(市级高层次人才)——四川省技术能手、四川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普通高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并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市级高层次人才。

(五)E类人才(县级高层次人才)——我区急需紧缺的普通高校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急需紧缺的具有高级技师以上等级资格的技能型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县级高层次人才。

(六)F类人才(其他高层次人才)——依托省委组织部面向海内外知名高校选调的急需紧缺专业且具有本科学士学位的优秀大学毕业生;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依托省委组织部面向海内外知名高校选调的急需紧缺专业优秀大学毕业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按直接引进的D类人才对待,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按直接引进的E类人才对待。

第四条大力支持引进顶尖创新创业团队。顶尖团队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一)团队所在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

(二)带头人应达到A类或B类或C类对象条件。

(三)核心成员应在3人以上,应属于本办法引进对象范围,并全职在雁江工作。

(四)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强大投资实力,或带来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在较短时间内能够在雁江本地取得科研成果、形成突破性发展或新产业。

第五条引进的人才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 引才机制

第六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政主导。发挥党委、政府调控功能,制定引才政策,落实工作保障,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人才集聚。

(二)单位主体。用人单位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引用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强化管理考核等工作。

(三)市场配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推进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之间实行双向选择。

(四)贡献为本。突出德才兼备和实际贡献,坚持实事求是、宁缺勿滥、人岗相适、才尽其用,着力引进雁江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引进高层次人才主要通过直接引进、公开考录(聘)和柔性引进三种方式。

(一)直接引进。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织实施。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征集和编制引才计划,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对外发布公告和组织考核引进。用人单位因特定工作急需引才的,可编制引才计划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实施。

(二)公开考录(聘)。由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聘用)。

(三)柔性引进。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包括兼职、讲学、咨询、人才租赁、科研与技术合作等。

第八条属直接引进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聘用合同或协议,在科研成果、人才引育、税收贡献、岗位价值等方面明确考核指标和达成要求。

第九条对A类、B类、C类或其他有助于推动雁江发展特殊人才的引进,采取“一事一议”“一人(团队)一策”的办法,上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项研究决定。

第十条鼓励支持区内企业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政府可按照“一事一议”提供一定的支持。

第十一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的优势引进人才,充分发挥驻外机构、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对各类人才的联系服务和桥梁纽带作用,鼓励我区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组织等通过“人才+项目(资源)”的形式引进和举荐人才。经区委、区政府认定,对直接引进A、B、C三类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的,每引进一人(团队),在区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引才单位(组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分5年平均支付。引进的人才(团队)在雁江工作未满5年,按其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引才单位(组织)奖励。

第四章 住房资助

第十二条通过直接引进方式到我区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或通过“一事一议”纳入本《办法》引进培育的高层次人才,在工作合同期内,经审核批准,分两种方式发放住房资助:A、B、C三类人才一次性发放;D、E、F类人才逐年发放,累计发放5年。

A类人才每人300万元,每年在雁工作至少6个月;

B类人才每人150万元,每年在雁工作至少6个月;

C类人才每人100万元,每年在雁工作至少6个月;

D类人才每人每年5万元,共25万元,全职在雁工作;

E类人才每人每年2.5万元,共12.5万元,全职在雁工作;

F类人才每人每年1万元,共5万元,全职在雁工作。

第十三条引进人才在党政群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资助资金在区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全额列支;在财政定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资助资金由区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在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雁江的企业工作的,其资助资金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解决一定比例的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对公开考录(聘)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参照执行,经费保障由用人单位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对柔性引进到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其住房资助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由用人单位发放。

第十六条根据我区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在主城区、产业园区整合腾挪、维修新建人才公寓,提供给无自有住房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过渡性居住。5年合同期内,高层次人才可以免费入住,但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资助;合同期满后仍需入住的,按适当低于市场价格的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章 生活资助

第十七条通过直接引进方式到我区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或通过“一事一议”纳入本《办法》引进培育的高层次人才,在工作合同期内,经审核批准,逐年发放生活资助,累计发放5年。其中:

A类人才每人每月15000元;

B类人才每人每月7000元;

C类人才每人每月3500元;

D类人才每人每月2500元;

E类人才每人每月1500元;

F类人才每人每月800元。

其资金来源和列支渠道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八条对公开考录(聘)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参照执行,经费保障由用人单位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第十九条对柔性引进到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其生活资助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由用人单位发放。

第六章 编制保障

第二十条建立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区委编办明确额定数量的区级事业编制,实行计划管理、调剂使用,专项用于除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外的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区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实行派驻管理体制的事业单位在本单位无空缺编制情况下引进高层次人才。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出现空编或引进人才流出的,即收回该编制。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区委编办管总量,具体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统筹掌握。

第二十一条实施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制度。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直接选聘专业性较强的聘任制公务员。

第二十二条设置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在专业性较强、急需引进人才的事业单位,设置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对单位未设置相应等级岗位或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按规定设置专业技术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比照本单位同类、同职务(岗位)等级人员聘用,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第七章 正向激励

第二十三条任职赋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中,拟聘用管理岗位的人员,博士研究生可直接聘用事业单位7级职员岗位,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调任相应领导职务;硕士研究生可直接聘用事业单位8级职员岗位,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按有关规定调任相应领导职务。区属学校、医院、国有企业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担任中层以上职务(安全、保密、外事等岗位除外)以及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工程和建设项目的负责人,赋予引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

第二十四条职称评聘。引进人才可根据其工作业绩贡献、学术和专业技术水平,按规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在外地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确认。能力突出、业绩优异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五条成果转化。凡带技术、项目、资金到我区开发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开发项目可优先列入区级各类科研项目计划,可用技术作价参股,从开发所创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成,具体提成比例和方法协商确定。鼓励高层次人才通过自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约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等方式转化研发成果。

第二十六条团队建设。对引进的顶尖团队,除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个人享受规定的住房、生活资助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区委、区政府专项研究,在区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资金资助。

第二十七条参政议政。对爱国爱党、代表性强、贡献突出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积极推选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进入政府决策咨询机构,或邀请参加重大决策会议。优先推荐评选劳模、工匠和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荣誉。

第二十八条设立“雁江杰出人才贡献奖”。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牵头,每三年开展一次评选活动,在管理期内,实绩考核合格者,在区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每年给予获评人才2万元激励资金。

第八章 培育政策

第二十九条高端培育。对区内的本地人才和引进人才,现已达到或通过培养后达到A、B、C三类人才条件,且在我区创新创业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考核评定,在区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分别一次性给予政府特殊资助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1.作为主要完成人员其科研成果获得省政府、国家部委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

2.获得四川杰出人才奖、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及以上人才专项奖的;

3.承担国、省重大科技专项的主要负责人,取得重要成果并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

4.主研或发明成果在我区转化产生经济效益,或领(创)办企业,或参与创业,5年累计缴纳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除外)。

第三十条建站资助。对引进“两院”院士在雁江组建院士工作站,根据项目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价值,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建站资助。对我区行政区域内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根据《四川省博士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资阳市加快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的10条措施》,给予20万元建站资助、40万元项目资助和16万元日常资助,对国家、省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站(基地)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博士后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由博士后主持国、省科研项目的,在国、省资助基础上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每人每年以5万元标准给予工作站(基地)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对直接引进进站工作的研究人员,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标准给予相应的资助,

第三十一条创新创业。鼓励引进的各类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创新创业,对各类人才在雁江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其科研、税收、社保、就业等方面贡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择优给予最高10万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高400万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实施融资成本支持,按照一次性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档案管理。进一步放宽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政策。对辞职、离职或公派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回国后来我区工作的人才,将人事档案重新整理装档。辞职、离职前或在国外学习的时间和出国前参加工作的时间,符合计算为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可与来雁江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三十三条鼓励落户。对于引进到我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按照引进人才户口迁移政策,申请登记城镇户口。

第三十四条发放“雁江杰出人才卡”。通过直接引进方式到我区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分两种方式发放“雁江杰出人才卡”,A、B、C、D四类人才直接发放,E、F两类人才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发放。在雁江区域范围内按规定享受政务、金融、科研、安居、教育、医疗、购物、游玩等优惠便利政策。

第三十五条氛围营造。充分借助各种渠道、各类媒介,广泛宣传人才政策,提高政策影响力,做好政策兑现落实。支持举办形式多样、具有品牌影响力的行业论坛和推介活动,加大对我区人才领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以及新产品市场推广力度,持续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六条经费保障。区财政局每年在年初预算中,预留安排区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并结合工作开展需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区财政局根据区级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支出需要,据实拨付专项资金。

在区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经费,由用人单位申报,经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列支;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经费,用人单位按此办法相关规定自筹资金解决。相关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省、市、区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七条组织实施。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组织领导,其主要职责是:审定引才计划和工作计划;审定年度经费预(决)算;审定资助对象、资助内容及资助额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单位)按要求做好人才引进、培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动态管理。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工作职责(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工资待遇和违约责任等。服务期不低于5年的,方可享受住房和生活资助。凡享受了住房、生活资助和相关奖励资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额退回已享受的住房、生活资助和相关奖励资助,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后按资金来源渠道予以上缴,并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

(一)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聘用合同(协议),辞职、离职、调动等离开雁江的;

(二)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纳入本《办法》引进培育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七)不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年度考核。引进高层次人才正式聘用后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按管理权限进行。在党政事业单位工作的,每年末由用人单位进行专项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受处分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当年的住房、生活资助和相关奖励资助;在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雁江的企业工作的,每年末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项考核,对未履行工作职责、未实现年度目标的,不享受当年的住房、生活资助和相关奖励资助。考核结果送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区委人才办)备案。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对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人才作用发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引进与需求不符、人才使用不当、经费管理不善的引才单位(组织)、用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单位暂停核拨当年度人才引进经费或核减经费预算;对以弄虚作假形式引进人才、套取资金、获得奖励资助以及其他构成违纪、违法情形的,追究引才单位(组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责任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我区党政群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现有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人才,需纳入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统一管理,享受相对应的资助和奖励的,必须提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资阳市雁江区人才引进办法》(资雁委办发〔2012〕156号)同时废止。按原办法引进且在资助年限内的对象,按原文件规定享受岗位激励津贴、住房资助至最低服务年限(5年)满止。我区原出台的相关人才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有同类奖励政策的不可重复享受。

 

附件2

“雁江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吸引各方面“塔尖”人才汇聚雁江,鼓励各类优秀人才献智献策献力,全面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雁江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雁江杰出人才贡献奖”是区委、区政府设立的最高人才荣誉,每3年评选一届,每届评选不超过20名。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

(二)坚持科学人才观,突出德才兼备和实际贡献,以创新能力、经济建设、实际效用、社会认可为主要评价标准。

(三)坚持“四个倾斜”,注重向解决“卡脖子”难题的人才倾斜、向加强技术开发运用推进特色优势产业的人才倾斜、向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人才倾斜、向长期奋战在科研生产经营一线的人才倾斜。

第四条评选工作在区委、区政府指导下进行,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评选对象。凡在雁江区范围内工作,为雁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评选当年仍在岗工作的各类优秀人才。公务员(参公人员)不参加评选,市级及以上杰出人才奖获得者不重复评选。

第六条评选条件。参评人应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爱岗敬业、开拓创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重大发现、理论突破或创造性研究成果,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应用后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署名排在第一位的专利权人。

(二)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领先技术,或运用独特绝技绝活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有重大创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处于省内同行业综合竞争领先地位,得到同行专家公认。

(四)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有重大改革,对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贡献突出,显著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生产效率和经营业绩,创造的管理模式获业界高度评价,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

(五)在教学、教育科研及管理工作中,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对学科建设、学校管理、师资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省级教学、科研成果荣誉的主要完成者;充分发挥学科带头示范和领军作用,在教材建设中提出了重大的理论观点,经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在全省有一定的示范和推广价值,对本地教育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贡献的教学者及教学管理者。

(六)在医疗、卫生及其相关科研工作中,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省内外先进水平,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充分发挥了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被同行公认的医疗、卫生专家。

(七)在农村基层或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中,研究、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带领广大群众脱贫致富,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群众拥护的农村实用人才。

(八)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雁江过程中,以改革创新精神贯彻落实区委重大部署,在文化、艺术、体育、法治、社会治理等领域,取得突破性、系统性、创造性研究成果,作出重大贡献,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评选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一)发布公告。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制发“雁江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通知,通过各大媒体广泛宣传。

(二)申报初评。按照“属地管理、行业归口”原则,各地各部门自下而上、定额推荐。各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选组织专家评审,综合其政治表现、社会贡献、工作实绩等情况提出拟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经党委(党组)审定报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

(三)资格审核。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提出符合条件的参评人选。

(四)专家评审。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组建由区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相关领域专家人才等参与的评审组,采取投票方式产生拟入选人员。

(五)实地考察。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组建考察组,对拟入选人员进行实地考察,重点对其近三年的主要业绩贡献和创新创业成果进行审核评估。

(六)对外公示。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根据实地考察情况,提出拟入选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示。

(七)审定人选。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按程序提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八条被推荐候选人应按要求填写《“雁江杰出人才贡献奖”候选人推荐书》,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四章 义务和待遇

第九条杰出人才在届期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研创新、经营管理能力。

(二)发扬务实、创新的科学精神,坚持产、学、研结合,努力实现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三)充分发挥示范和领军作用,认真做好“传、帮、带”,积极培养后备人才。

(四)积极参与全区重大政治、经济、文化、学术活动和科研攻关,主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建议、意见,发挥参谋智囊作用。

第十条杰出人才在届期内,享有下列待遇:

(一)由区委、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发放“雁江杰出人才卡”,配套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旅游休闲等优惠便利政策(所需经费在区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年度实绩考核合格者,每年给予奖励20000元,共发放3年(区委人才办每年年底发放,经费在区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从符合条件的杰出人才中推选;各级领导班子进行调整时,可在符合条件的杰出人才中择优推荐任用;杰出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杰出人才届期管理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负责牵头抓总,履行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等职责;区级有关部门负责协助管理;杰出人才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一)领导联系。按照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联系领导通过调查了解、召开座谈会、走访慰问等形式,与杰出人才交流思想、掌握情况、听取意见、并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二)实绩考核。用人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杰出人才进行日常考察,了解掌握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时报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组织有关部门,对杰出人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享受杰出人才待遇。

(三)重点扶持。杰出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优先申报,主管部门优先审批,科研经费优先安排,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优先列入重点计划。

(四)强化宣传。宣传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广泛宣传杰出人才的先进事迹和突出业绩。

第十二条杰出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届期内因调离本区、退休或退出工作岗位等情形不能履行杰出人才义务的,其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报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届满后,杰出人才资格自动终止,同时不再享受相关待遇,但可参加新一届杰出人才的评选。

第十四条评选对象所在单位有关人员、评选工作人员、评审组成员等,在评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杰出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杰出人才资格,并视情节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一)因个人责任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盗窃他人成果,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的;

(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定规定》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的;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五)不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杰出人才资格的取消,由所在单位提出,行业主管部门初核,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审核后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资阳市雁江区杰出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自然废止。

 

附件3

“雁江杰出人才卡”制度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建立我区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跟随机制,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府英才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和《“资阳俊才卡”制度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府英才卡”分为A卡、B卡、C卡等类别,分别由省、市、县(区)制发和实施。“雁江杰出人才卡”为“天府英才卡”C卡。其相关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开展。

第三条“雁江杰出人才卡”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确权发卡,为高层次人才在雁江区域范围内按规定享受政务、金融、科研、安居、教育、医疗、购物、游玩等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第四条“雁江杰出人才卡”制度的实施,坚持需求导向、因地制宜,统筹实施、突出贡献,分层推进、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二章 发放对象

第五条“雁江杰出人才卡”发放对象主要包括:

(一)根据《资阳市雁江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以刚性引进方式到我区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A、B、C、D四类高层次人才;

(二)在管理期内的“雁江杰出人才贡献奖”获得者;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

第六条省、市认定的在川两院院士、中央和省委掌握联系高层次人才、国家和省特聘专家、国家“万人计划”和“天府万人计划”专家、“四川杰出人才奖”“天府友谊奖”获得者以及市级领军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等,按规定申领“天府英才卡”A卡、“资阳俊才卡”(“天府英才卡”B卡),不再发放“雁江杰出人才卡”(“天府英才卡”C卡),但可享受“雁江杰出人才卡”全部服务内容。

第七条“雁江杰出人才卡”发放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集中制发、补发一次实体卡。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八条“雁江杰出人才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服务。持卡人在区内政务大厅办理商事登记、行业许可、资质审批、司法事务等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政务服务事项时,可享受专人指引和快速通道服务,即时受理、限时办结。持卡人可按规定在办理户籍、公证等手续时,享受快速通道服务。(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公安分局)

(二)金融服务。持卡人在区内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持卡人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和利率优惠。持卡人可在指定银行享受个人贷款利率及还款期限优惠。外籍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我区开设储蓄卡、信用卡账户,办理存取款和汇兑业务等。(责任单位:区国资金融局)

(三)创业服务。持卡人以自有技术实施的项目,符合区级项目立项条件的,同等条件优先纳入区级重点项目,符合申报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四)科研服务。持卡人牵头组建区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中心、众创空间等平台载体,同等合规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符合申报国家、省、市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和人才资助项目的,给予优先推荐。(责任单位: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

(五)生活服务。持卡人可享受工会免费洗车12次/年、免费观影12场/年,对因病、因灾、因学等困难人才实施常态化关怀。在指定地点餐饮消费、购买家电可享受折扣。(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商务局)

(六)医疗保障。持卡人在区内指定医院就医时,门诊优先就诊,免排队,免挂号费;住院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夜间急诊开辟绿色通道;可通过电话优先预约专家号、健康体检、医学影像检查;有关区级部门或用人单位每年为持卡人免费组织一次健康体检。(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七)子女入学。持卡人子女在我区就读学前、小学、初中期间分别有一次自由选择公办学校的机会,高中选择就读资阳中学的,需达到当年全市同级同类学校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由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协调办理入学手续,享受“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

(八)配偶调动。持卡人夫妻两地分居的,可申请配偶调动,由用人单位负责联系,组织人事部门协调,按人员流(调)动有关规定优先办理。(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参观旅游。持卡人可免费进入区内向社会开放的国有图书馆,优先参加文化馆免费培训,可享受区内旅游景区的门票减免优惠。(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十)个性服务。持卡人可享受“一对一”个性化服务,包括政策咨询、项目申报、学习培训等内容。(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

(十一)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会商有关单位明确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四章 制发管理

第九条“雁江杰出人才卡”制发管理,主要包括:

(一)确定名单。“雁江杰出人才卡”发放名单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审核,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发卡名单,确保应核尽核、应发尽发。需要特别申报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定制卡片。“雁江杰出人才卡”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负责定制。

(三)发放注销。“雁江杰出人才卡”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适时集中或单独发放。如发生持卡人逝世、工作变动离开雁江、被取消专家人才荣誉称号以及出现违法、违纪等情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须及时将人员名单报送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卡片作废并收回注销。

(四)有效时限。“雁江杰出人才卡”有效期根据专家人才荣誉称号管理期而定,在制发时标注于卡片表面,卡片超期自动失效。卡片到期符合续领条件的持卡人,应提前三个月向发卡部门提出续领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补领换领。卡片遗失后,持卡人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向发卡部门挂失、申请补办。

第十条“雁江杰出人才卡”一人一卡、本人使用,不得自行转让、赠送、篡改、出售等。

第五章 维护保障

第十一条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负责统筹推进“雁江杰出人才卡”的制发运行工作。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负责制定“雁江杰出人才卡”服务事项实施细则,明确落实措施、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具体联系人等,指导服务实施单位落实好服务事项。服务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将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反馈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

第十二条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开通“雁江杰出人才卡”服务热线,对卡片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在线解答、协调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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