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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资阳市雁江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雁江区门户网站 2024-03-04 来源: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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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作要求,区安委办草拟了《资阳市雁江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将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7天(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11日),敬请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在期限内通过邮寄、电子邮箱等方式发至资阳市雁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单位名义需加盖公章并提供联系电话,以个人名义需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资阳市雁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资阳市雁江区正兴街209号区级机关办公室2号楼521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26223027

电子邮箱:1296109757@qq.com

附件:资阳市雁江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资阳市雁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资阳市雁江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4年3月4日

附件

资阳市雁江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资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雁江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市雁江区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的原则,同时要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查实兑现举报奖金。鼓励企业建立内部安全风险隐患报告奖励制度,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报告奖励。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认定。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的规定认定。

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三)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举报事项经立案查处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按照最终确认的等级和事故件数给予举报人奖励,一般事故,每查实1件奖励2000元;较大事故,每查实1件奖励3000元;重大事故,每查实1件奖励5000元;特别重大事故,每查实1件奖励10000元。

(二)对举报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每立案查处一起,奖励举报人奖金500元计算。

第三章办理流程

第九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12345”,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网络专项平台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条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核查处理本行业领域内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由区安办实施。举报核查处理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填写《资阳市雁江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统一报区安办审核。审核结果由举报核查处理部门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出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领取的告知方式。

第十五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个作出有效举报的举报人领取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员相关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事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内容。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区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安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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