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作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资阳市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将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7天(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20日),敬请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意见和建议请在期限内通过邮寄、电子邮箱等凡是发至资阳市雁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以单位名义需加盖公章提供联系电话,以个人名义需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资阳市雁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正兴街209号区级机关办公室2号楼920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26920706
电子邮箱:278248493@qq.com
附件:《资阳市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资阳市雁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3日
附件
资阳市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管长效机制,规范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修正)》《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川建发〔2010〕13号)、《资阳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试行)》(资住建发〔2022〕172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雁江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城镇居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设施,含配套管网、提升泵、检查井、化粪池、污水处理厂内设施设备等。污水管网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以外的配套管网、提升泵、检查井、化粪池等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或为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所产生的生活污水,主要来源于炊事、洗衣、洗浴、冲厕、清扫以及家庭圈养禽畜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未经许可因开展工业活动(如农产品加工、禽畜集中养殖等)产生的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是指通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收集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雁江区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法人单位或法人单位所确定的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运营费是指运营单位维持污水处理厂运转所需的运营成本及合理利润。
第二章运维管理体系
第六条为规范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领域监管责任分工,确保事有人抓,责任有人担,全力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城镇人居环境。
(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的业务指导;负责制订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指导细则和考核办法,对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督促城镇完善辖区内雨污分流管网建设;负责做好非税收入(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工作,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非2017〕7号),指导城镇代征居民和用水单位污水处理费;负责运营单位的考核付费工作,督促运营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主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估考核。
(二)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配合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估考核。
(三)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区工管委:区经科信局、区工管委负责指导工业园区企业将污水预处理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后接入工业污水收集管网。参与工业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区工管委负责园区内雨污分流,督促相关企业办理排水许可。
(四)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各医院将医疗废水预处理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后,再进入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负责督促城镇医疗机构定期开展化粪池清掏工作。督促医院办理排水许可。
(五)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学校油污分离、厕所冲水设施智能化改造和节水宣传;督促学校定期开展化粪池清掏工作。督促学校办理排水许可证。
(六)区商务局:负责酒店、餐饮业油污分离宣传引导,行业监管工作,配合督促酒店、餐饮业办理排水许可证。
(七)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娱乐场所的行业监管相关工作,配合督促娱乐场所的行业办理排水许可证。
(八)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养殖场、生猪屠宰场等非生活污水排污单位的监管,防止养殖废水、屠宰废水直排入污水收集管网。
(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违规行为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十)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做好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全程参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工作,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收支统筹安排,及时安排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费和城镇污水管网运维管理费;按规定给予缺口补助,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配合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估考核。
(十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国土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二)各镇及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属地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辖区所属管网及泵站正常运行,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前端进水正常。各镇、街道办积极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雁江建投等部门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巡查执法、群众解释等有关工作,为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标运行提供有力保障。各镇、街道办负责公共区域的化粪池定期清掏工作,负责督促辖区相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开展化粪池定期清掏工作;餐饮、食堂、酒店等做好隔油池、预处理池设置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生活污水排污单位的监管,对进水异常情况进行排查处理,杜绝养殖废水、屠宰废水、高盐废水、医疗废水等非生活废水进入生活收集管网,影响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如有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进入生活污水收集管网,需征得运营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雁江生态环境局的同意,且水量不能超过设计进水量的30%。
第三章运营维护管理
第七条运营单位进入正式商业运营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符合特许经营服务协议所规定的相关出水指标。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的长效管理制度,确保生产正常运行。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等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雁江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九条运营单位对进水水质超出《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参数,可能会造成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及时向发生地镇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雁江生态环境局报告,各镇(街道办)应及时处理,若发现违法行为书面上报区级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确保厂区重点地段安全。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污泥利用处置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等相关制度,及时记录污泥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的数量和去向,保证污泥合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每月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计量仪器定期鉴定和校准,记录相关仪表和设备数据,确保进水水量、电量、污泥产生量、药剂使用量、水质化验单、设备运行记录等相关原始数据的记录准确、全面。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组织运行、操作、水质化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做到培训合格上岗。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台账,备上级管理部门检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污水处理量、进出水水质、设备检维修记录、污泥处置记录、巡检记录、异常情况记录等。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应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运营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下一运营年维护计划,将其重大维护和更新的计划报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需暂停运行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说明限产或停产的原因,起止时间。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后方可实施限产或停产。
第十六条运营单位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属地镇街,说明突发事故或停止运行的原因、现场情况、应急措施及恢复情况等相关内容。运行恢复正常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突发事故或停止运行情况进行汇总,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
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对于因突发事件或者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而出现出水异常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雁江生态环境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应当提前向雁江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应派遣专人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进行日常监管,编制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月报、年报等资料,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可查阅、复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运营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处理的有关监督考核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水量等进行抽检。一旦发现数据超标,监测部门应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给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以便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管理规范性实行按月考核,考核分为综合管理考核和水质专项考核两类,综合管理考核按照《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综合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评分。综合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成绩80分及以上的,全额结算当月运营费用;考核成绩75-80分(含80分)的,按90%比例结算当月运营费用;考核成绩60-75分的,按80%结算当月运营费用。60分以下的,按50%结算当月运营费用。
第二十一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水质专项考核按照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水处理厂当月进、出水质抽检结果进行考核。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的标准,对在进水水质正常情况下出水水质未达标的污水处理厂,扣除该厂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的1%;在进水水质正常情况下,若同一污水处理厂连续两个月(抽检)出水水质未达标,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运营单位进行约谈,由运营单位提出整改方案,扣除该厂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的2%;在进水水质正常情况下,若同一污水处理厂当月连续三个月抽检出水水质未达标,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运营单位进行全区通报,并责令其立即整改,扣除该厂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的3%。在进水水质指标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范围10%以内的情况下,四个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的平均去除率达到60%的污水处理厂,不予扣分;在进水水质指标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范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10%以上的情况下,不予扣分,但运营单位应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尽力保证污水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应的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给予处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谎报实际运行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
(2)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的;
(3)不按规定处理污泥或随意倾倒污泥的;
(4)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按规定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止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
(5)造成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6)拒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7)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期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
(8)人为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贪污挪用资金等行为的;造成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不良社会后果的,严格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综合监督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综合监督考核评分标准
被考核单位: 考核时间:
评估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估考核内容 |
评估考核标准 |
依据 |
自查 得分 |
评估考核结果 |
考核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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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
增、减分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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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础 管理 (22分) |
1.1 人员 资源 管理 |
8 |
从业人员配置符合相应规定。(2分) |
从业人员配置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城市排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市排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川发改价格[2015]226号)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川建发[2010]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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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1分) |
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扣1分。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川建发[2010]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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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5分) |
关键岗位(管网维护、污水处理、污泥处理、水质化验、安全管理、设备维修、电气及仪表自控、运行和调度等)人员,无证上岗,每发现1人扣1分(扣完5分为止)。 |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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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标准化 管理 |
3 |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有健全的技术作业指导文件(如:技术操作规程)。 |
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 未制定技术作业指导文件(技术操作规程)的,扣1分。 |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污水处理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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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信息管理 |
3 |
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各种报表和资料。 |
上报报表、资料不及时的,扣3分;不完整、不准确的,扣2分。 |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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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财务管理 |
3 |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根据生产运行认真核算污水处理成本。 |
财务管理不规范的,扣1分;未进行污水处理成本核算的,扣2分。 |
《会计法》 《企业会计制度》 《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川价发〔2006〕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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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档案管理 |
3 |
建立有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配置档案管理人员,资料收集完善,按规范分类归卷。 |
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扣1分;未按要求配置档案管理人员的,扣1分;资料残缺不全、归卷不规范的,扣1分。 |
《档案法》 《污水处理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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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厂区环境 |
2 |
环境优美,道路整洁,标识标牌齐全规范。 |
道路不整洁的,扣1分;标识标牌不齐全规范的,扣1分。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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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管理 (8分) |
2.1 信息化管理 |
1 |
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GIS)。 |
未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GIS)或未按要求填报信息系统的,扣1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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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设施巡查 和保护 |
3 |
按照CJJ68标准的规定进行管网、设施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当年或上年度无因管道坍塌、井盖丢失等造成安全责任事故。 在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扰动作业设施保护方案和记录。 |
未巡查或无巡查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扣1分。 当年或上年度,因管道坍塌、井盖丢失等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扣1分。 无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扰动作业设施保护方案和记录的,扣1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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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排水设施的 养护管理 |
4 |
按维护计划,对排水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改造。(1分) |
未按维护计划,对排水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改造的扣1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 《城镇排水管理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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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站及养护机械的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雨水泵站98%)。(1分) |
泵站及养护机械的设备完好率低于95%(雨水泵站98%)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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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维护或检修影响排水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管网堵、冒、破裂等及时抢修处理。(1分) |
因设施维护或检修影响排水未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管网堵、冒、破裂等不及时抢修处理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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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井井盖应完好,具备防坠落和防盗措施。(1分) |
抽查3个检查井盖,井盖缺失、破损或不具备防坠落和防盗功能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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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水质 管理 (20分) |
3.1 水质检测 制度 |
3 |
健全水质检测制度。 |
无制度的,扣3分;不健全的,扣2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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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水质 管理 (20分) |
3.2 水质 检测 能力 |
5 |
建立有与污水处理规模相适应水质检测化验机构。检测人员和设施、设备能够保障本单位水质检测化验需要。(3分) |
未建立机构的,扣3分。人员和设施、设备不能保障本单位水质检测化验需要的,扣2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城市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污水处理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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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水应安装主要水质指标的在线监测仪器设备。(2分) |
进水未安装的,扣1分。出水未安装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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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水质 检测 实施 |
5 |
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次实施检测工作。(2分) |
日常化验监测项目和频次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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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记录、检测报告规范。(2分) |
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缺失、不规范或与统计报表不一致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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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水量等数据保存完整,时间一年以上。(1分) |
水质水量数据保存不完整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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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进水 水质 |
2 |
当进水水质不符合工艺设计规定的范围时,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扣1分。未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扣1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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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出水 水质 |
5 |
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
出现一月不达标的(按月平均达标计,COD、BOD5、SS、NH3-N、TP、TN、大肠杆菌指标有一项超过设计出水标准,视为全月不达标),扣2分(扣完5分为止)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污水处理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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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运行 管理 (20分) |
4.1 机构健全 |
2 |
运行管理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 |
运行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扣1分;岗位职责不明确的,扣1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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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操作规程 |
3 |
污水处理按工艺流程分别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有明确清晰的工作流程,有明确的工艺参数、工艺调整指导性技术资料。 |
工艺流程未分别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的,扣1分;没有明确清晰的工作流程的,扣1分;没有工艺参数、工艺调整指导性技术资料的,扣1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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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工艺 运行 状态 |
4 |
工艺运行应当始终保障各污水处理流程的连续正常运行,设立有完备的污水处理监测系统。 对工艺流程、各单元工艺运行状态有清晰、准确、完整的记录。 |
工艺运行不正常的,扣1分;未设立工艺参数监测系统的,扣1分。 对工艺流程、各单元工艺运行状态记录不完整的,扣2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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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运行 管理 (20分) |
4.4 污泥 处理 处置 |
5 |
对工艺系统中的污泥指标有定时、详细、完整的记录。(2分) |
无记录的,扣2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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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含水率≤80%,(按平均污泥含水率计分,或以现场抽检结果为准)。(1分) |
污泥含水率>80%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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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跟踪、记录联单完整、规范。 按规定检测污泥泥质,并做好检测记录。(1分) |
跟踪、记录联单不完整、不规范的,扣1分。 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记录不完整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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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后的污泥月检指标合格。污泥安全处置率达到规划目标。(1分) |
处理后的污泥月检指标超标的,扣0.5分。 污泥安全处置率未达到规划目标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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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运营信息 报告与公布 |
4 |
运营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完整、规范。(1分) |
运营原始记录、统计报表不完整、不规范的,扣1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污水处理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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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填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数据真实。(1分) |
未按要求填报数据或数据不真实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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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向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成本等信息。(1分) |
未向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成本等信息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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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水质、水量等维护运营信息。(1分) |
未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水质、水量等维护运营信息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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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污水 再生利用 |
2 |
污水再生用于厂内绿化冲洗、厂外市政杂用、工业、景观、农用等。 |
未进行任何污水再生利用的,扣2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建城[2012]1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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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设备 管理 (10分) |
5.1 机构与 人员配置 |
2 |
有专门的设备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
无专门设备管理机构的,扣1分;人员配置不合理的,扣0.5分;岗位职责不明确的扣0.5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 《污水处理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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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管理制度 |
2 |
有健全、规范的设备管理制度;有完整、准确的设备台账。 |
无设备管理制度的,扣1分;设备无台账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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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维护与保养 |
2 |
应坚持经常性的设备清洁、维护与保养,达到清洁经常、润滑良好、紧定可靠、调整适中,不带故障运行的管理要求。 |
设备保养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设备带故障运行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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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设备完好率 |
2 |
设备完好率≥95%(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计算公式计算)。 |
设备完好率低于95%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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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设备档案 |
2 |
有健全、完整的设备档案资料,设备销售资料、使用运行、保养维护及报废更新有完整记录。 |
未建立设备档案的,扣1分;设备运行、维护等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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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管理 (10分) |
6.1 管理体系 与责任制 |
1 |
实行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按级分工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专兼职监管人员。 |
未实行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按级分工责任制,或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扣0.5分。 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专兼职监管人员的,扣0.5分。 |
《安全生产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13]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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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管理制度 |
2 |
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防护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危险作业现场监护制度)。 建立、执行关键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
未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或制度不完善的,扣1分。 未建立或者未严格执行关键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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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安全隐患 管理 |
2 |
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制订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
未定期排查的,扣2分。 未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或对整改情况未进行跟踪评估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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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重点部位 防护 |
2 |
重点安全防护部位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高危作业现场有明确的安全监控措施。 |
重点安全防护部位没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扣1分;高危作业现场没有明确的安全监控措施的,扣1分。 |
《安全生产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13]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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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危化品管理 |
2 |
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及使用符合规范要求。 |
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及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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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安全救生防护器材 |
1 |
污水处理构筑物上应按要求配备救生防护器材。 |
未按要求配备救生防护器材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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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应急 管理 (10分) |
7.1 应急预案 |
4 |
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
未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的,扣4分。 |
《安全生产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对法》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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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应急队伍 |
3 |
建立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应急队伍;应急人员通讯畅通。 |
未建立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应急队伍,扣2分;现场通过应急人员联系方式联络不到应急人员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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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应急演练 与物资储备 |
3 |
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结合演练和抢险效果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按要求配备应急物资、抢险装备。 |
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扣1分;未结合演练和抢险效果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的,扣1分。 防汛或应急抢险物资、抢险装备不足,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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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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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人员签名 |
负责人: |
成员(3人以上): |
时间: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