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来信:
来信标题 | 先捡养,后生育,小孩上户要交罚款吗?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书记:你好!我是雁江区人,在贵州工作。受我妹夫委托,帮忙咨询计生及上户问题。我妹在1997年结婚,因身体原因,没有生育。直到2006年,通过好心人的帮助,才捡养一名女婴(已上户)。通过治疗,终于在2010年9月,我妹又突然怀孕了,今已生育一名女婴。我妹夫到当地部门(回龙乡铁门坎村)上户,村上计生干部说要交3000元的罚款!请问书记:这合理合法吗? |
来信人 | 唐.. |
来信日期 | 2011-06-06 |
处理情况:
处理部门 | 雁江区委办公室 |
处理时间 | 2011-06-24 |
处理结果 |
雁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回复:唐宗洪同志:
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系与支持!
关于你反映“先捡养,后生育,小孩上户交罚款”的问题,根据《四川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十一款之规定,婚后患不育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由于袁照军夫妇至今都未办理收养手续,故他们无法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也就没有办理生育服务证。按照《四川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一倍征收。根据雁江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规定,2011年农村户口的计征基数为5630元,故袁照军、周桂连夫妇应征收社会抚养费5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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