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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来信:
来信标题 希望告诉雁江区农村镇与镇农业户口迁移政策
来信内容
尊敬的刘怀笔区长和胡德伟副区长:您们好! 首先声明,我是一个已离开老家小院镇五十多年的地道的资阳人。我对家乡近些年的巨大变化从内心感到非常高兴,深知这是得于益家乡党和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借此机会向您们道一声,您们辛苦了。 今天给您们写这封信,主要是向您们(或通过您们)请教一下关于雁江区农村,镇与镇之间农业户口迁移有哪些政策规定?原因是我的一个家住小院镇七贤村一社的亲戚,一年多前将自己修建的住房卖给了同属雁江区堪嘉镇一户做活鸡贩卖生意的农民,七贤村一社村社两级组织都出具了同意入户的落地证明,且社里已收了买房户壹万元的入户费。但至今到镇上派出所却始终不能办理准迁证。派出所户籍管理人员的答复是我那个亲戚的房子不能卖给本社以外的人。我那个亲戚说:他没有电脑,也不知道是有这样一个硬性的政策规定,请我在网上向您们求教一下。希望您们(或通过您们职能部门)能在百忙中给予回复。 不好意思,讨扰您们,给您们添麻烦了。 2013年10月25日20:05
来信人 罗..
来信日期 2013-10-25
处理情况:
处理部门 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处理时间 2013-12-11
处理结果
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回复:尊敬的罗无海网友: 您的来信已收悉。我局立即派人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同时,第六十三条还强制性规定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二是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关于类似问题的相关文件批示(川公函〔2006〕25号):关于对《宜宾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明确答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与本村社以外或城镇居民共同联建房屋,也不得认定其为“合法固定住所”。所以私自买卖住房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不认定其住所为合法固定住所,不能作为户口迁入的依据。因此,买房人的户口不能迁入。 感谢您的来信和对我们工作的理解、支持! 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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