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来信:
来信标题 | 关于户口迁移回原出生地的问题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书记:
您好!
来信多有打扰,还请书记为我们小老百姓做主,问题缘由如下:
我来自四川省雁江区祥符镇村民,父母养育我和姐姐两个小孩,农村习俗养儿防老,虽然我们家没有儿子,但女儿也一样,我因上大学时要求迁户口到学校,因此就留下了姐姐在父母面前养老,但好景不长,2021年4月姐姐因外出打工回家时出车祸去世,年迈74岁的父母也因此陷入了绝望,一晃两年过去了,至今闷闷不乐,身体已逐渐不行,作为小女儿的我看在眼里痛在心里,反正没有正式工作的我于是想到了把我的户口迁移回老家,这也是我本应担起的责任,父母听了这个建议紧锁的眉头总算看到了一点希望,于是去咨询了村上、镇上,也说明了我们家这样的情况,相关管理人员给我们的答复是不行,请问这样的要求不过分吧,如果不让我把户口迁移回去那我父母就是孤寡老人,孤寡老人在农村没有一点经济收入,但也没享受到国家的贫困户的待遇啊,贫困户待遇都给有势力的人夺去了名额,真正需要的人却什么都没有,这些我们都能想通,但是我迁移户口回去为什么就不同意了呢?家里情况实在太具体,请书记帮我们做主啊,实在没有办法了才写了这封信,老人年迈也无处找主管部门,都是这个推那个没人做主啊。 |
来信人 | 肖.. |
来信日期 | 2023-08-25 |
处理情况:
处理部门 | 雁江区委办公室 |
处理时间 | 2023-10-07 |
处理结果 |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书记信箱》上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省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省扶贫移民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规定: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要求,执行“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户籍迁移政策,即户口登记在城镇的人员和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的居民,不得迁移到农村地区户籍地址上。故您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资阳市雁江区祥符镇团碑村3组46号(现团碑村16组44号)不符合规定。2023年9月1日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户政中队民警与您电话联系,解释了相关迁移政策,您表示清楚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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